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体育部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水平,不断推进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迈上新台阶,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体育部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体育部的最高决策形式。凡属议事范围内的重要事项都必须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体育部党政领导。根据会议内容,经书记、副主任商定,必要时可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做到科学、规范、和谐、高效。
第二章 议事内容
第五条 体育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议事内容包括:
(一)学习传达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议和决定,研究制定体育部具体的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研究确定体育部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学期工作安排以及处理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二)体育部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研究做出决定”(即“三重一大”制度) 。
(三)研究确定体育部的发展方向、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问题。
(四)根据人事编制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研究年度进人计划,研究高层次人才的引进、稳定及学术梯队(团队)的选拔和培养措施。
(五)研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事宜;研究决定教职工评先评优、奖励与处分;选派出国及国内进修人员。
(六)研究决定教学计划的制(修)订、学期教学任务安排原则及教学质量监控问题。
(七)研究机构设置及干部人事工作。
(八)研究决定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与管理、学生奖励与处分等问题。
(九)研究决定体育部年度经费预算,一次性支出五千元(人民币)以上教学、办公等重要设备的购置、调配的;研究收入管理办法和分配方案,教学、科研、群体工作量计算办法等;加强部财务收支的过程管理,年末通报一次财务收支情况。
(十)制定、修改和监督执行体育部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研究维护稳定、校园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研究处理突发性的重要事件;通报部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及党的建设、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由书记、或副主任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也可以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向分管领导提出有关议题的建议。会议议题由书记、副主任共同商定。
第七条 会议前,书记、副主任对提交的议题在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协商形成初步意见或工作方案,或指定专人论证后提出初步意见提交会议讨论。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应提前告知参加会议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九条 未经书记、副主任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属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涉及维护稳定、校园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工作、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干部任免、先进评选等议题,一般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涉及行政工作的议题一般由主任召集并主持;综合类议题由书记和主任协商确定召集和主持人。会议主持人要对会议议定事项承担主要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召集、主持人请假。出席会议的成员若少于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会议应改期进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参加会议成员本人以及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招聘、出国和奖惩等问题时,本人及有关成员应回避。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问题都要认真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逐项研究,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根据情况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表决,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会议主持人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集中出席会议人员意见,或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作出明确决定。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必要时,可向学校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七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也可由办公室起草会议纪要送阅。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应视需要适时向有关人员传达或通报。会议要求保密或暂缓公布研究决定的,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讨论情况及不应公开的内容,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六章 决议执行
第十九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组成人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会议主持人或党政联席会议汇报;书记、副主任对会议议决事项的落实要做好指导、督办、协调工作。
第二十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在执行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如出现新问题需改变原决定的,可向书记或副主任建议提请会议复议,书记或副主任应尽快安排复议,但在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体育部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6.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