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实施教授治学,建设现代大学制度,推进地方特色高水平大学建设,根据《安徽工业大学章程》,结合我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是教授治学的基本组织形式和重要平台,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和队伍建设等重大治学事项的议事、决策和咨询机构,是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体育部治学事项行使一定的决策权和审议权,对内部治理其他事项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应发扬学术民主,弘扬科学精神,团结广大教师,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教学、科研和运动训练水平,致力于发挥教授治学,尤其在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 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由9名教授(副教授)组成。教授均自然为委员,并可吸收优秀的中青年副教授。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1名,秘书1名。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全体教师大会推选,教授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由全体委员推选,最后均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委员会的组成要充分考虑代表性。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退休、调离或离开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教授委员会主任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替换人选,经教授委员会同意报体育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作为正式委员。教授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教授委员会主任提出并征得教授委员会会议通过报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
第三章 委员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具有科学精神和奉献精神,为人师表,有良好的学者形象。
第九条 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学术能力;治学严谨,学术功底深厚。
第十条 关心学科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关心学校和体育部的建设和发展,愿意为体育部的建设发展和广大师生服务。
第十一条 一般应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职称,符合任期年限且教学、科研工作成绩突出。
第四章 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 履行教学指导、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教师聘任、学术道德等治学事物的审议、评议、评定职责,对内部治理其他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议发展规划、学科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等实施计划、方案。
第十四条 审议学科、专业和学位点建设及其调整。
第十五条 审议与治学相关的重大资源配置原则。
第十六条 评议拟申报各类基金项目、研究项目、人才培养项目,以及教学、科研成果的奖项和其他与学术相关的奖励。
第十七条 评议本部门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以及拟聘名誉(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的人选。
第十八条 评议本部门拟录用教师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学术水平,评价教师教学科研水平。
第十九条 履行本部门学术道德建设和教学工作咨询指导职责。
第二十条 决定本部门教授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决策方式、工作制度等自身建设事项。
第二十一条 讨论决定本部门党政联席会议提请决议的其他重大治学原则问题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对本部门重要改革发展举措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本部门发展中的其他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实行全体委员会议制度。教授委员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一般由教授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委托教授委员会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部主任、教授委员会主任或教授委员会1/3以上的委员有权提议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教授委员会主任确定会议议题,应事先与部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
第二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应当集体讨论、充分协商和民主决策。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参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2/3以上方为有效。教授委员会的决定实行集体票决制,一般应达到应参会人数1/2以上的委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八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教师及学生等相关代表列席旁听。列席旁听人员由本人申请或部主任提出,经教授委员会主任同意。
第二十九条 教授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在部门范围内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3个工作日)。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教授委员会秘书提出书面复议请求,在征得1/3以上委员同意、报教授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提请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进行复议,复议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条 教授委员会对本部门党政联席会议委托的治学事项作出决策;需要咨询、论证的部门内部治理其他事项,经教授委员会讨论提出意见或建议后,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教授委员会对每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和主要精神制发会议纪要,并以适当形式在本部门内部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规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教授委员会的相关工作细则。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