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体育运动场地及设施的管理,维护场地以及相关器材、设施的完好和安全,保证学校体育教学、运动训练、群体活动的正常进行,充分发挥校运动场馆的使用效益,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体育场、馆、池及其辅助的设施、房屋(以下简称体育场馆)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体育场馆主要供学校的体育教学、训练、比赛和学生课外锻炼使用,应自觉爱护,相互监督。
第四条 体育部对学校体育场馆拥有日常管理权和使用权。依照有关规定制定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学校体育场馆的日常使用、租借及收费等各项事宜由场馆中心负责,大型活动使用需要报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场馆中心要落实安全防火、环境卫生、岗位职责、器材设备等一系列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体育场馆及设施的监督和检查,保证体育场馆及辅助设施的安全与节能,保障体育教学和运动训练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体育场馆的安全治安工作由场馆中心会同保卫处治安科共同管理。对于场馆发生的突发事件,管理人员要立即向场馆中心报告,场馆中心负责人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和保卫处报告。
第七条 有关部门或外单位要使用、借用运动场地,须提前向体育部场馆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有损学校声誉、影响公众利益以及可能损坏场馆设施、设备的活动,不得使用场馆。不得在体育场馆从事各类非法和违法的集会、培训等活动。
第九条 凡除体育部计划内教学、训练、竞赛及大型活动占用场馆外,其他单位或部门使用场馆原则上按学校体育场馆收费标准收取一定费用。学校协作单位、特邀贵宾临时使用场馆,经相关校(部)领导同意批示后,可以减收或免收场地租用费。
第十条 体育场馆的有偿使用费,按我校体育场馆收费标准执行,所收费用交校财务统一管理,体育部场馆中心根据学校规定进行列支,主要用于体育场馆日常的小型维修与维护及相关管理和服务人员的补贴等。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场馆中心对体育场馆的日常管理要做到精心维护、严格管理。场馆管理员坚守岗位,履行岗位职责。做到按时开放、按时关闭,保持场地整洁卫生、安全。
第十二条 未经场馆中心许可,不得在学校体育场馆内张贴、悬挂各类广告宣传物。对于违犯者,场馆管理人员要及时对其制止或处置,必要时向部门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三条 进入体育场馆的人员要自觉服从场馆管理人员的管理,爱护场内器材设施及场地,不准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场内不准吸烟、不准吃口香糖,严禁乱涂、乱刻、乱画和使用易燃易爆易腐物品。场馆管理人员对不文明行为负监管责任。
第十四条 体育课堂教学、运动训练等群体活动时间内,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运动场内活动,场馆内人员应遵守运动秩序,确保运动安全有序。对影响、干扰体育场馆开展体育活动的人员,管理员应及时处置,必要时立即通知保卫处治安科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管理人员严禁机动车、助力车、自行车、动物进入运动场内;严禁人员翻扒围栏、门栏和场内设施。违者因此造成自身伤害的责任自负,造成他人伤害的依法追究责任,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任何人进入运动场内运动、锻炼必须穿运动鞋,保证不损坏地面。对人为损坏运动场场地、器材和设施的,责任人必须照价赔偿,并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进入场馆参加体育运动的人员保管好自己的随身物品,以防被盗。如有丢失、被盗,责任自负。
第十八条 场馆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场地及器材设施的安全使用状况和消防安全器材是否完好,若发现场地及器材设施存有安全隐患和不完好情况,要及时向场馆中心报告。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的条文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在执行过程中逐步完善,有关具体问题由体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工业大学体育部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