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业大学体育工作管理暂行条例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身心健康、国家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保证正常的体育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安徽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一、体育教学管理
第一条 公共体育课是学生的必修课。在校的一、二年级学生必须完成国家教育部颁发的《体育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因身体情况不适宜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必须持有医院主治医生会诊证明(注明期限),经医院院长签署意见,并由学生所在学院院长审定后,报体育部分管教学副主任,可以申请修学体育保健课,其考核成绩按正常体育课成绩记载。二、三、四年级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和身体素质状况选修体育专项高级课程的学习。
第二条 学生应穿着运动服装和运动鞋。按时到达指定的场所上课,严格遵守课堂纪律。
第三条 体育成绩的评定。本着理论与实践、平时上课与期末考试、出勤率与体育健康标准成绩相结合的原则实施综合评定。
第四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体育考核纪律。替代他人或让他人代替参加体育考试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健康标准》)测试者,均按考试作弊处理。
二、课外体育活动管理
第五条 学生在有体育课、劳动、实习课的当天外,应积极参加各种课外体育活动。课外体育活动由各学院组织各班体育委员制定锻炼计划并实施。以学年统计,学生参加活动次数不得低于每周平均两次。学生除在雨、雪天场地无法组织室外锻炼和复习考试、实习期间外,应积极参加早操锻炼。每学生出操次数不少于应出勤次数85%。
第六条 课外体育活动、早操由各学院组织各班班长或体育委员逐日考勤,学年末由各学院组织各班体育委员汇总,分别将汇总材料交体育部和学生工作处。每学年结束前各学院须报各班学生出勤次数和奖励分的统计表到体育部,点名册原件由各学院保管,原则上保管五年。在体育成绩登记时,按国家教育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二款实施奖励分和该学年《标准》成绩最高记为59分的处理。
第七条 学生应积极参加各项体育竞赛活动,每学年不少于参加一个项目的竞赛。到场服务、观摩始终并参加开幕式和闭幕式,可视为参赛一次(由各学院组织考勤)。对一次均未参加者,按旷课4学时论处。对取得优异成绩者,除按《安徽工业大学学生奖励条例》执行外,在体育成绩登记时,按国家教育部《健康标准》第四条第一款实施奖励分。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积极锻炼,不断增进健康,努力达到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健康标准》要求。
三、体育场馆管理
第九条 本着活动服从训练、训练服从教学、班级活动服从学院活动、学院活动服从学校活动的场馆使用原则。凡需使用体育场馆的班级、学院,均要提前报体育部统一安排。
第十条 学生在上课期间,应自觉服从教师和工作人员的管理,自觉遵守体育场馆的相关规定,不准嬉笑打闹,不准携带瓜果、有壳类的食物出入场馆,严禁乱扔杂物;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教室、锻炼等活动的场馆,必须进入者,应经教师或值班人员的许可,但禁止在队伍中穿行或大声喧哗。
第十一条 学生应严格按体育器械的性能应用器材及遵守安全规定实施操作,不得擅自移动、损坏、变更功能使用场地器材;田径场内严禁摩托车,自行车进入;室外泥土场地,雨天或雨雪天场地未干,严禁各项运动和人员行走。违者视情节按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应增强维护体育场馆安全责任感。发现损坏、偷窃体育器材设施的不良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主动报告。
四、其它
第十三条 以前有关体育文件与本条例不符者,以本条例为准;本条例与上级有关条例不相符时,以上级文件为准。本条例由体育部负责解释。